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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教体系统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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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4 18: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内蒙古通辽
库伦旗教体系统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设一支能够适应新时期教体改革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库伦旗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教育体育局管辖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幼儿园在编教职工的管理,编外教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体制与编制
第三条  明确管理权限。教体系统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由旗教育体育局统一管理。旗教育体育局依法履行对教体系统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的日常管理、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训与考核、人事调配与交流、工资待遇、奖励与惩处等管理职能。各学校(幼儿园)具体负责管理教职工的教育教学、培训与考勤、考核奖惩、师德师风、勤政廉政等工作。
第四条  加强编制管理。根据旗编办核定的学校(幼儿园)编制标准,科学合理核定各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占用教职工编制,未经教体行政部门同意,其它部门不得借用教职工。缺编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确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由学校(幼儿园)自主择优聘用。从事教师岗位的幼儿园、学校代课教师要分别达到专科、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第五条  科学设岗。各学校(幼儿园)要按照要求,合理设置内设管理岗位。
(一)领导职数
学校(幼儿园)领导职数根据校(园)级别和规模按相关规定设置。
(二)内设机构
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内设机构为教务处、政教处和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小学职能机构设教务处、总务处。
(三)兼职管理
学校(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职工兼职。
(四)岗位职责
学校(幼儿园)根据内设岗位要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上岗条件、考核要求,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五)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
各学校(幼儿园)教师周授课时数参照高中教师10—14节、初中教师12—16节、小学教师16—20节执行。
上述标准周授课时数的下限是以语文、数学、外语为基准确定的,课程标准规定的其他科目的教师周授课时数应不低于上述周课时数的上限。
承担多科教学的教师,在计算工作量时,每增加一门课程,增加两课时工作量。班子成员、环节干部等具有管理职能的岗位,将管理工作部分合理记入工作量。
第三章  录用与聘任
第六条  择优录用新教师。旗教育体育局根据教师缺额情况,向旗编委会上报招聘计划,待旗编委会和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按要求公开招聘。新任教师全部签订聘用合同,进行岗位管理。
第七条  全面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要求,所有教师必须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程序和办法,严把入口关,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教师工作。
第四章  培训与培养
第八条  加强教职工培训制度建设。教职工培训是指对已经取得相关资格的教职工进行政治、业务素质及学历提升的教育。包括教职工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科带头人培训、新教师试用期培训、高一层次学历和第二学历的进修培训等。
第九条  旗教体局和各学校(幼儿园)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教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通过业务比武、外出交流、结对帮扶、开办讲座等方式,加大校本培训力度。旗教育体育局定期邀请旗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做教育报告会或讲座。校(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形式的学习。
第五章  交流与调配
第十条  交流与调配。严格按规定的编制标准调配教职工,坚持有利于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有利于充实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原则,在确保教育教学和后勤管理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调配,适当交流,使教职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超编的学校(幼儿园)原则上只能调出不得调入,如确属急需学科的教师,按出一进一的原则调入。
第十一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根据《库伦旗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方案》,坚持“资源互补、合理流动”的原则开展教师轮岗交流活动。交流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根据各校教师需求情况,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实施。对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的教职工,经校(园)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向教体局提出岗位交流申请,教体局根据本人实际工作情况,调配到下一级学校。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服务期制度。教师提出调动时,必须达到规定的服务期限,否则不予交流或调动;
(一)通过在职进修取得硕士学位后服务期不少于5年;
(二)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服务期不少于5年;
(三)被招聘到旗教体系统的教师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
未满服务期限的原则上不得调动。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旗教体系统、未经同意自行离岗的,不予办理调档手续,并按自行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  教体系统内部教职工调配交流由教体局负责。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领导同意,填写统一印制的《教师调动审批表》,报送教体局审批。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学校(幼儿园)骨干教师外流。确需外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调动审批表》,学校(幼儿园)签署意见后报旗教育体育局,由旗教育体育局报请旗编委会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旗内学校(幼儿园)之间因工作需要借用教职工,必须经教体局审批并下发借调文件。凡未经教体局批准,学校(幼儿园)之间私自借用的教职工,一律按擅自离岗处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私自允许教职工到外校任教且隐瞒不报的校(园)长和违反人事管理制度私自借用外校教职工的校(园)长,予以全旗通报批评,并追究个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或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免职。
第十六条  对擅自离职(包括到旗外学校或到旗内民办学校任教、自行脱产进修、经商等离岗行为)的教职工,学校(幼儿园)应及时向旗教育体育局报告,同时书面通知其返校。书面通知发出后,15日内不回原单位工作的要向单位提交辞职报告,由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转至人才市场。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严肃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旗教育体育局批准,学校(幼儿园)不准擅自允许教职工离开岗位,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校(园)长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科学技术厅、教育厅、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精神,自2000年以来不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
第六章  考勤与考核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凡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一律书面申请,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
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一)事假
1.教职工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需请假的;
2.非本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教职工自行参加各种学习、会议、考试等活动的。
(二)公假
1.因公出差、家访的、参加其他相关活动的;
2.由本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参加学习、培训、竞赛、会议、考察、教研等活动或参加其它活动的;
3.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成人招生考试被正规院校录取参加学历提高培训、考试的;
4.法定的婚、丧、产假;
5.其他相关活动的。
(三)病假
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的。
第二十一条  请假审批:
(一)所有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单》;
(二)全旗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因事外出必须向旗教育体育局局长请假,同时给局办公室报备。
(三)学校(幼儿园)其他班子成员请事假5天(含5天)以内、教职工请事假15天(含15天)以内和婚、丧、产假由学校(幼儿园)批准;学校(幼儿园)班子成员请事假超过5天、教职工请事假超过15天的由学校(幼儿园)签署意见后报教体局批准并备案。病假30天以上者,学校(幼儿园)首先报备病假申请和校长意见,出院后10日内须持旗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书和病历报教体局人事师资股备案。提出病休、病退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校(园)的;
(二)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手续,但未被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三)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到校(园)接受工作安排的;
(四)未经批准,教师自行离岗参加其他部门和社会举办的各类考察、研讨、交流、评审等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师岗位巡查制。旗教育体育局不定期对教师上岗情况进行巡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师德师风(以下简称师德)是指教职工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学生、社会、集体、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准则,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一)各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师德建设,要求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中,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
(二)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切实有效、丰富多彩的师德教育活动。要保证教职工每周的政治学习时间,努力提高教职工自身素质,培养良好的师德风范。
(三)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幼儿园)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将师德建设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内容落实。充分发挥党支部、教育工会、共青团、教代会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努力形成党政工团分工负责、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师德建设新格局。
(四)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设立“师德建设”意见箱,公布“师德建设”监督电话,经常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学校(幼儿园)要定期组织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师德状况进行测评(原则上每学期一次),测评结果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并作为评优评模、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六)学校(幼儿园)是师德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校(园)长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和考核。要建立完善师德教育考核奖惩机制,对涌现出的师德先进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违反师德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学校(幼儿园)可依据有关规定调整其工作岗位(代课教师予以解聘)。
(八)有严重违反师德规定行为的,因处理不及时、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幼儿园),教体局将对学校(幼儿园)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学校(幼儿园)主要领导予以免职或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免职,对学校(幼儿园)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五条  严格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建立学校(幼儿园)领导干部考核档案,每年对学校(幼儿园)班子成员进行实绩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职务任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教职工考核制度。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完善教职工考核制度,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公正评价每位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学习、培训半年以上的,考核等次主要依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和成绩确定。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结果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三)工作变动人员,调入现工作单位半年以上的,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原工作单位提供工作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由现工作单位确定等次。
(四)挂职锻炼人员,挂职时间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负责考核;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负责考核,并推荐考核等次,原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后确定考核等次。
(五)除因公致残外,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事、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办理病休、病退、退休手续时年内工作不满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六)接受立案审查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结案后再考核确定。
(七)受行政警告(包括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受处分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受行政记过(包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属于过失违纪的,在受处分期间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考核只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属于故意违纪的,受处分当年考核可定为不合格,在解除处分后恢复正常考核,但解除处分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八)应参加年度考核,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的,所在单位可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建立由师德表现、教学业绩、家长及学生评议等构成的教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完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做好教职工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要经教职工本人签字,且在学校公示后存档,作为教师聘任、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退休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退休。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校(园)要通知本人做好工作交接,并在退休年龄达到的当月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女教职工干部达到55周岁、工人达到50周岁后,申请延迟退休的,应按标准工作量在教学一线岗位工作,服从校(园)的安排,与校(园)签订工作协议,并报教体局人事股备案。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因病因伤要求提前退休的,由本人向旗教育体育局、旗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到旗教育体育局、旗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病退或退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评价激励机制。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旗委旗政府、教育体育局和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实行教职工绩效工资制度。教职工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奖励性绩效考核细则由各学校(幼儿园)参照旗教体局有关《实施意见》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旗财政部门统一扣缴,每半年拨付给学校兑现一次。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的行政处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取消教师资格或者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其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十一)校(园)长对本单位教职工旷工、病假、事假等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情节严重的;
(十二)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三十三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主管教体部门决定。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取消教师资格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建议,主管教体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主管教体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职工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职工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职工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教师,由旗教育体育局提交申请对其进行开除。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旗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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