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5月1日9时许,库伦旗三家子镇郭某驾驶摩托车,沿省道303线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西向东正常行走的谢某发生事故,致谢某受伤。后经库伦旗公安司交警大队于2009年7月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无责任”。事故后,谢某就被送往库伦旗医院进行救治。住院11天,医疗费用4500元。在治疗期间,肇事者并未看望过受伤者,同时也未对伤者作出任何赔偿。谢某一气之下,将郭某起诉到库伦旗人民法院。 问:谢某要求郭某赔偿范围有哪些? 律师分析: 谢某是因郭某侵权行为,致使受到伤害,理应承担赔偿谢某因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规定,伤者有如下请求赔偿范围的权利: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偿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谢某按照以上赔偿范围即可向郭某主张权利。当然,在起诉之前,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伤害的程度,向对方主张有法律依据的数额。而不可随意主张,否则不但不会得法院支持,反而还要多交诉讼费用。 律师建议: 事故发生之后,一定保存所有与本案有关的医疗,交通,食宿等单据。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最好找专业人士来完成,这样不仅能有理有据,还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本栏目由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霍岩律师提供 律师热线:15104750148,1520478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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