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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库伦旗供暖违法违规情况严重亟待解决(民生问题,请置顶)
内蒙古通辽库伦旗地区的供暖多年来违法违规情况严重,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亟待解决,库伦地区供暖方面存在以下几个严重问题:
1、违法收取违约金和罚款。
多年来库伦地区供暖企业违法收取违约金和罚款,情况特别严重。供暖企业自称依据库伦地方出台供暖管理文件,但该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并且是在没有群众居民用户代表参与下制定的,没有征求取暖用户的意见,没有进行听证,体现不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
最重要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是内蒙古地区供暖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对内蒙古地区供暖做出详细要求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没有哪一条,哪一款允许供暖企业收取违约金和罚款!库伦旗地方性文件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后者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前者,后者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法规,前者和后者相冲突、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下级法律法规和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抵触后无效!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地方性文件和法规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必须以国家法律为准。因而,按照法律规定,地方性文件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库伦地区供暖企业违法收取违约金和罚款必须停止。
2、供暖企业不和用户签订供暖合同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由自治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但库伦地区供暖企业和用户多年来根本没有签订符合国家规范的供暖合同,这就造成出现供暖纠纷后,有的企业对供暖问题不管不问,推诿扯皮,广大群众用户无法维权,没有法律基础,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3、供暖企业不给用户开具正式税务发票
多年来,库伦地区取暖用户交纳取暖费后,却没有领到正式税务发票,供暖企业只给白条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根据法律规定缴纳取暖费后,交费用户有权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缴费后索取正式税务发票,如果对方不给,可依法提起诉讼或持相关收据到税务部门反应投诉。
通辽市取暖费收据和库伦旗取暖费收据的对比,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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