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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关于做好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 用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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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08: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内蒙古通辽

关于做好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 用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9-18 16:44来源: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点击: 133 次
各苏木乡镇政府、养畜牧林场,库伦街道办事处,旗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以下简称供煤工作),按照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经旗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供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苏木乡镇政府、养畜牧林场作为供煤工作的主体,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内政发电[2013]23号、内政办发[2014]43号和通政发[2013]149号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经信、统计、财政、民政、扶贫、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配合,认真做好低收入农牧户核查、统计、公示、确认等工作,特别要做好对流动常住低收入农牧户的核查工作,做到应发尽发。区、市、旗三级配套资金原则上仍按2014年总额保持不变,各苏木乡镇(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每年每户600元的发放标准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坚决杜绝漏发、平均分配等简单发放形式。
  二、供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惠民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苏木乡镇(场)和相关部门要把握好时间节点,早行动早部署,及早安排配套资金,严格按照内政办发内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开展工作。各苏木乡镇(场)要在2015年8月14日前完成发放对象核实工作,连同工作方案一并报旗民政局及旗供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29前完成供煤补贴发放工作。
  三、各苏木乡镇(场)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大力宣传自治区、通辽市相关政策和各地区的具体发放办法。同时,要设立服务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及时解答群众疑问,解决存在问题,接受群众监督。旗监察局要及时进行明察暗访,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而引发矛盾的地区,要进行问责。旗政府督察室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尤其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工作滞后或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督查。各地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供煤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供煤工作定型化、规范化、常态化。
  此通知              
  附件:库伦旗2015年冬季取暖用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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