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25 14:46来源: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点击: 187 次
根据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5〕50号)及通辽市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服务现代农牧业建设,推进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发展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坚持服务农牧业生产经营者,调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的积极性和能力,提高农牧业生产力水平;坚持发展大农机思想,突出补贴重点机械产品,加快推进农牧业主要作物、主要环节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机制造业提高科技水平和竞争能力,带动农机营销、维修、作业服务发展壮大,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繁荣;坚持市场经济原则,探索农机补贴市场化途径,保持政策先进性、连续性、稳定性,简政高效,便民便企;坚持廉洁履行职责,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监督措施,确保政策安全、人员安全,确保农牧业生产经营者和农机企业合法权益。 二、资金使用 (一)资金安排。根据市农牧业局、财政局资金分配意见,我旗优先补贴上年度应补未补的购机户,按摇号顺序进行补贴。具体资金安排,将根据市农牧、财政等部门资金分配意见和全旗农牧民购机需求,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另文下达。 (二)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库伦旗境内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因我旗补贴资金紧缺,应优先保证农牧民和农牧机专业合作社补贴。牧机补贴对象为全旗范围内的牧民、牧民专业合作社;自治区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的重点对象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 (三)补贴台数。一户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配带3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电动卷帘机、微耕机数量分别不超过3台和1台;补贴的指针式喷灌机械数量不超过2套(每套以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为一个计数单元,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不得单独补贴);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挤奶机械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大型挤奶机、1个冷藏罐、1个贮奶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牧机专业合作社补贴购买机具的台数可适度放宽,原则上年度内不超过3台套。 三、补贴机具 (一)机具种类。购置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产品有效期限以年度为单位;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畜牧业机械可以扩大到自治区选型产品范围。种类包括动力机械、耕整机械、种植施肥机械、收获机械等(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品目均可),其中装载机、太阳能设备等仅限自治区财政资金对牧区牧民补贴。牧民补贴资金在规定范围使用有富余的,可对牧民节水灌溉设备累加补贴,不得用于其他。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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