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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库伦旗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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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07: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内蒙古通辽
时间:2015-05-25 14:46来源: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点击: 187 次

  根据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5〕50号)及通辽市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服务现代农牧业建设,推进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发展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坚持服务农牧业生产经营者,调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的积极性和能力,提高农牧业生产力水平;坚持发展大农机思想,突出补贴重点机械产品,加快推进农牧业主要作物、主要环节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机制造业提高科技水平和竞争能力,带动农机营销、维修、作业服务发展壮大,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繁荣;坚持市场经济原则,探索农机补贴市场化途径,保持政策先进性、连续性、稳定性,简政高效,便民便企;坚持廉洁履行职责,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监督措施,确保政策安全、人员安全,确保农牧业生产经营者和农机企业合法权益。

  二、资金使用

  (一)资金安排。根据市农牧业局、财政局资金分配意见,我旗优先补贴上年度应补未补的购机户,按摇号顺序进行补贴。具体资金安排,将根据市农牧、财政等部门资金分配意见和全旗农牧民购机需求,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另文下达。

  (二)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库伦旗境内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因我旗补贴资金紧缺,应优先保证农牧民和农牧机专业合作社补贴。牧机补贴对象为全旗范围内的牧民、牧民专业合作社;自治区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的重点对象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

  (三)补贴台数。一户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配带3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电动卷帘机、微耕机数量分别不超过3台和1台;补贴的指针式喷灌机械数量不超过2套(每套以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为一个计数单元,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不得单独补贴);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挤奶机械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大型挤奶机、1个冷藏罐、1个贮奶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牧机专业合作社补贴购买机具的台数可适度放宽,原则上年度内不超过3台套。

  三、补贴机具

  (一)机具种类。购置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产品有效期限以年度为单位;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畜牧业机械可以扩大到自治区选型产品范围。种类包括动力机械、耕整机械、种植施肥机械、收获机械等(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品目均可),其中装载机、太阳能设备等仅限自治区财政资金对牧区牧民补贴。牧民补贴资金在规定范围使用有富余的,可对牧民节水灌溉设备累加补贴,不得用于其他。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楼主| 发表于 2015-5-29 07: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内蒙古通辽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牧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重点。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向重点农牧业生产地区、关键技术领域、薄弱作业环节和农牧机专业合作社倾斜的要求。我旗补贴的重点机型主要是大型机械、联合作业机械、先进技术产品。具体机型:农区主要是120马力以上(含120马力)的大型拖拉机、五行以上(含五行)自走式玉米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颗粒饲料压制机、深松机等,其中特别注重引进推广脱粒型玉米联收机。节水高产高效粮食功能区,重点保证膜下滴灌和铺膜播种机、残膜回收机;牧区主要是结合家庭牧场和养殖小区建设,推动规模化经营,重点装备牲畜棚圈内机械设备,包括饲料混合搅拌输送、棚圈清理、提水等机械设备,兼顾大型青贮收获机和技术先进的割草机、捆草机等草地机械,以上产品实行普惠补贴。

  (三)补贴标准。按照农业部分类分档、定额补贴规定,凡在自治区范围内享受补贴的农机产品,均实行同一种类、同一档次产品统一定额补贴,具体详见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发文)。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自治区财政补贴不超过3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械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牧民购买畜牧业机械在中央财政定额补贴基础上,自治区财政资金累加补贴20%;免耕播种机、深松整地机械类累加补贴10%;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原则上按不超过上年平均销售价30%,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产品信息按照分类分档标准对应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自治区财政单补的机具信息不在导入序列,单独公布。

  四、经销企业

  2015年起,自治区不再设置特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凡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其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均可作为补贴产品经销商;自治区内农机生产企业和区内外奶业设备生产企业可不通过经销商直接向购机者直销配货,并开具销售发票。旗县农机主管部门不得公布农机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名单。按照“谁确定、谁负责”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将对所授权经销商负有管理、培训职责,确保农机经销商要做到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搞好售后服务,并对所授权经销商经营补贴产品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工作程序

  为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更好服务于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操作便捷、运行高效的原则,2015年起我旗按照市里的要求实行“开放购机、持据申请、购补脱钩、简化办理”做法。具体流程:

  (一)开放购机。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开通后,我旗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正式启动。今年第一批报名时间定为4月15日-5月30日。在此区间范围内,购机者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购买机具。凡申请购置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机具基本信息单(附件1),供购机者到农牧业局核实。若条件成熟,旗农机管理部门也可在购机集中地开设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二)持据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开通后,凡在自治区补贴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购机者均可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本人携带购机发票、机具基本信息单、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银行卡),到户籍所属农牧业局办理申请补贴事项。农牧业局按报名先后顺序填写报名登记卡(具体样式同2014年),同时填写报名汇总表(样式同2014年),在报名后3个工作日内将报名汇总表上报市农牧业局、财政局各一份作为分配资金的依据。采取公开摇号方式产生补贴对象,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录入补贴信息,签发补贴指标确认书(附件2)。录入机具信息时须在“备注”栏准确录入供货企业名称。指标确认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购机者,一份存档,购机者本人在补贴指标确认书上签字、按手印;本人确有原因无法到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他人办理。

  牧民申请购买畜牧业机械的,须同时提供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草场承包经营证书原件;分户后共用草场证或草场证未发放到户的,须提供共用草场证原件及购机者所在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自治区级财政单独补贴的,购机者购机后持发票和机具基本信息单等材料到旗农牧部门申请补贴,旗农牧部门按规定格式(附件3)进行汇总,并按补贴流程在软件系统外办理。

  购机者当年未获得补贴的,下年度依序优先补贴;国家及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变动、终止的,按变动终止情况执行。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材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旗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三)信息公开。旗农牧部门确定受益对象打印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后,补贴资金进入累进占用状态。农牧民申请补贴资金可参照自治区购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该系统首页每日自动公布一次各旗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及结余信息)。末台补贴,即结余资金不足补贴一台的,可低于规定补贴额标准单补一台;也可以对末台进行累加补贴,但总补贴比例不得超过50%,同时在软件辅助管理系统新录入一份申请,并在备注栏说明。

  (四)结算兑付。旗农牧部门整理汇总补贴资金结算材料(附件4),原则上每月报送旗财政部门一次。旗财政部门自收到同级农机主管部门报账结算材料,每月一次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惠农“一卡通”(银行卡)账户。补贴给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到上述组织公共账户;未开设公共账户的合作社,经社员同意签字并将材料报旗农牧管部门备案后,可拨付到合作社法人或社员个人惠农“一卡通”账户。

  (五)年终总结。全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束日期为11月30日。旗农牧、财政部门于12月5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工作总结,年终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措施、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相关材料电子版同时报送自治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办公室。年终工作总结应包括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明细(按附件3格式)。

  六、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旗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工作措施,凡重大事项、重点难题等须报请旗政府协调解决,形成书面决议等材料,保证补贴资金安全。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旗农牧业、财政部门要在旗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旗财政部门要切实强化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做好资金结算兑付工作,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严守组织纪律。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实施程序管理。针对我旗实际进行工作方法创新的,应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经旗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形成政府书面决议,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二是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事,包括信息公开时限、审核结算时限、受理投诉办结时限等,保证政令畅通,保障服务对象权益。三是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树立底线思维意识,恪守职业操守,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形成清正廉明新常态。

  (三)做好政策宣传。旗农牧局、文广电局要依据提纲细化、宣传工作,在每年购机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前结合互联网、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广泛宣传,让农牧民和社会广泛深入了解具体政策规定,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特别是政策微调变化后的新特点、新做法宣传到农村牧区,让农牧民和第一线生产经营者准确掌握政策。同时,要确保常态化宣传开展,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高度重视补贴政策到位情况监督管理,对补贴额高、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重点核实,自治区统一印发核实登记表(附件5),补贴额在1万元以上的机具为重点核实对象,旗农牧、财政部门落实核实具体工作。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行为,并及时公布。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投诉案件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并将存在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行为的生产和经销企业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由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因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的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五)落实公开行政。农牧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确保有效运行,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行为惩处情况等;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牧部门要在确保购机者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以公告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即附件3内容)及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农牧业部门网站和旗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六)严格资金管理。旗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强化沟通协调,及时下达补贴资金,确保准确到位;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安全;快速准确结算兑付,保证资金使用效果。

  附件1:内蒙古销售机具基本信息单

  附件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附件3:2015年度库伦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4:2015年度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

  附件5: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重点机具核实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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