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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法律案例三--房屋侵权—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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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16:4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内蒙古通辽
案情:
库伦旗库伦镇的李某在街里一套商品房,于2008年3月与辽宁人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两年,租赁用途为商用,开饭店,租金为数万元等。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并元争议,由于张某外地人还有并不懂经营之道,开到一年以后就无法正常经营下去了。据说,张某在经营过程中,不务正业因赌博欠下别人很多钱款,幸好李某共收取了两年的房租费用。张某为了躲债,而离开库伦。两年房屋租赁期限已经到期,而张某却不能如期返还房产。
问:
李某如何办来保护自身权益?
律师分析:
李某可通过起诉到人民法院,来保护自身权益,当然也有其它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李某是真正的房产所有权人,他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民事权利。李某对于自己的房产可以出租他人,用来增加收益。若对方不支付租金或占用房产拒绝归回,李某是有权利来保护自己财产不受侵害。根据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李某可以要求张某返还原物。
若李某不知张某不知去向,这里还涉及到另一个法律程序,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地使李某的权利能正常进行。
律师建议:
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千万要注意,合同内容约定的越明确越对以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起到积极作用。
  本栏目内容由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霍岩律师提供
律师热线:15104750148,1520475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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