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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库伦旗棚户区改造引争议:政府行政行为瑕疵谁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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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4 18: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内蒙古通辽
光明日报记者 高平 内蒙古商报记者 侯兵  连日来,记者连续接到通辽市库伦旗居民刘淑范女士反映称,通辽市库伦旗以棚户区改造为由搞商业开发,特别是日新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不合理,评估公司不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评估报告没有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签字。
  刘淑范:“名为棚户区改造实为商业开发”
  据刘淑范介绍,通辽市库伦旗日新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本不属于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商业开发,因为日新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商‘通辽市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27日、2013年3月2日和3月6日分别取得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上事实表明,这是典型的商业项目开发,而不是所谓的棚户区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而通辽鑫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我的房屋进行资产评估时,出具的《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复核报告》上只有注册均没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也未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另外,我们3月18日向库伦旗征收办递交过‘复核评估报告申请书’,通辽鑫博资产评估事务所5月18日才做出‘评估结果复核报告’,而旗政府4月7日就作了库征补决字(2013)4号决定书,这从时间上属于本末倒置,决定错误。我们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无奈,我们于7月30日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库伦旗政府4月7日作出的库征补决字(2013)4号决定书,然而此案又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库伦旗人民法院审理,但是谁料想,就在案件审理期间,库伦旗人民法院主审法官9月7日曾在库伦旗库伦镇一农家小院参加库伦旗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的宴请(有照片及目击证人)。此后不久,(9月30日)便下发(2013)库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又将此案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15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作出(2013)通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又维持了原判。希望能借贵报一角呼吁相关部门能为我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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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6: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我是个凑数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5-16 06: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帮帮顶顶!!
发表于 2014-5-16 18: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抚顺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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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03: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孟加拉
我是个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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