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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库伦旗机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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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0 00: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内蒙古通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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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盟市、旗县(市、区)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库伦旗机构改革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

深化机构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

深化机构改革,要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库伦旗主要机构设置与自治区保持基本对应。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促进各方面改革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发挥改革整体效应。

深化机构改革,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党委负总责,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和通辽市委的统一部署,由旗委具体负责,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奋力开创库伦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为建设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美好的库伦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调整优化旗级党政机构和职能

(一)对应国家和自治区机构改革,调整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

1、建立健全和优化旗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1)组建旗监察委员会。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将旗监察局的职责,以及旗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旗监察委员会,同旗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不再保留旗监察局。

(2)组建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司法局。

(3)组建旗委审计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审计局。

(4)将旗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旗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委办公室。

(5)组建旗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委宣传部。

(6)组建旗委财经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组建旗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旗教育科技体育局。

(8)组建旗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政府办公室。

(9)组建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10)组建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局。

2、加强旗委职能部门的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

(1)旗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旗机构编制委员会改为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优化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作为旗委工作机关,归口旗委组织部管理。

(2)旗委组织部统一管理老干部工作。将旗委老干部局并入旗委组织部,加挂旗委老干部局牌子。

不再保留单独设置的旗委老干部局。

(3)旗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将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旗委组织部,对外加挂旗公务员局牌子。

(4)旗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将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管理职责划入旗委宣传部,对外加挂旗新闻出版广电局牌子。

(5)旗委统战部统一领导民族工作。在旗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民族工作等职责基础上,组建旗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归口旗委统战部领导。

不再保留旗民族宗教事务局。

(6)旗委统战部统一管理宗教工作。将旗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宗教事务职责划入旗委统战部,对外加挂旗宗教事务局牌子。

(7)旗委统战部统一管理侨务工作。将旗政府外事办公室的侨务管理职责划入旗委统战部,对外加挂旗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

3、新组建和优化职责的机构

(1)组建旗自然资源局。将旗国土资源局的职责,旗林业局职责,以及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旗水务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旗农牧业局的草原监督管理、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水务局、旗农牧业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职责,相关机构的测绘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旗自然资源局,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加挂旗林业和草原局牌子。

不再保留旗国土资源局、旗林业局。

(2)组建旗农牧局。将旗农牧业局的职责、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部的职责,以及旗发展和改革局的农业投资项目、旗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旗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旗水务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旗农牧局,作为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部、旗农牧业局。

(3)组建旗文化和旅游局。将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的文化职责、相关机构的旅游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旗文化和旅游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加挂旗文物局牌子。

不再保留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4)组建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以及旗民政局老龄事业管理职责、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加挂旗蒙中医药管理局、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旗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不再保留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5) 组建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旗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等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整合,组建旗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6) 组建旗应急管理局。将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旗政府办公室的应急管理职责,旗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职责,旗民政局的救灾职责,旗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防治、旗水务局的水旱灾害防治、旗农牧业局的草原防火、旗林业局的森林防火职责,以及相关机构的地震管理职责整合,组建旗应急管理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改革部署实施。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旗应急管理局承担。

不再保留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 重新组建旗司法局。将旗司法局的职责,以及旗政府办公室的法制工作职责整合,重新组建旗司法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8)优化旗审计局职责。将旗发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项目稽查职责,旗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相关部门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等划入旗审计局。

(9)重新组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旗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旗科学技术局的专利管理职责等整合,重新组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加挂旗知识产权局牌子。旗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不再保留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组建旗医疗保障局。将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旗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旗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旗医疗保障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4、其他不再设立的机构

(1)不再设立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旗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旗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2)不再设立旗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旗委政法委员会、旗公安局承担。

(3)不再保留旗环境保护局。

(二)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1、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

旗委办公室、旗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旗委工作机关;旗政府办公室、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教育科技体育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扶贫开发办公室、旗统计局、旗水务局、旗商务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组建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旗发展和改革局的职责,旗商务和粮食局的粮食管理职责,以及旗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职责等整合,组建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加挂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不再保留旗发展和改革局。

(2)组建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旗经济和信息化局、旗政府办公室的信息化管理职责,以及相关机构的信息化建设职责等整合,组建旗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旗经济和信息化局。

(3)组建旗商务局。将旗经济和信息化局挂牌的商务和粮食局的商务相关职责划出,组建旗商务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4)组建旗教育科技体育局。将旗教育体育局(包括挂牌的科学技术局)的职责,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整合,组建旗教育科技体育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5)组建旗水务局。将旗林业局挂牌的水务局的相关职责划出,组建旗水务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2、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旗委保密机要局作为旗委工作机关;旗信访局、旗政务服务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组建旗委保密机要局。将旗国家保密局的职责,以及旗委办公室的机要局职责整合,组建旗委保密机要局,作为旗委工作机关,归口旗委办公室管理。

(3)组建旗信访局。将旗政府办公室的信访工作相关职责整合,组建旗信访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3)组建旗政务服务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由旗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协调。

(4)将旗档案局的行政职能划入旗委办公室,对外加挂旗档案局牌子。旗档案局更名为旗档案馆,作为旗委直属事业单位。

机构改革后,共设置党政机构36个。党委机构9个,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8个,政府机构27个(详见附件)。

三、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一)深化旗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

1.深化旗人大机构改革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监督作用。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优化人大工作机构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

2.深化旗政协机构改革

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化政协工作机构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

3、深化群团组织改革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群团组织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继续推进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坚持面向基层,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促进党政机构同群团组织功能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担适合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深化旗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纳入党政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党委和政府直属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并入相关党政机构。除行政执法机构外,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并入相关行政机构或调整为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为行政机构的,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对主要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或职能相近的党政机构,原有事业单位调整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或并入相关事业单位。按照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实行综合设置的原则,区分情况推进改革。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保留设置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再称“委、办、局”。

(三)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署,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制定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牧业等5个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确保改革整体推进,落实到位。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巩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从源头上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制定执法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改革,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减少执法层级,积极推进执法力量下沉。执法队伍不超过8支。整合苏木乡镇各类站所力量资源,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规模较小的苏木乡镇可探索跨区域设置综合执法队伍。除环保监测监察等中央明确规定实施垂直管理的机构外,其他领域均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按照统一规范管理方向,积极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和人员管理办法。

加强执法队伍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逐步统一执法程序、档案、文书、服装、印章和标识。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四)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

要夯实基层基础,逐步下放旗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苏木乡镇,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整合优化苏木乡镇党政机构、事业站所,归并相近职能,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和事业单位,统筹各类编制资源,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适应苏木乡镇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职能,综合设置机构。理顺旗直部门与苏木乡镇关系,把条的管理和块的治理协同起来。除中央有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及公安派出所等外,旗直部门派驻苏木乡镇的其他机构,原则上纳入苏木乡镇,实行属地管理。旗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专业性管理。个别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日常工作和人员调配要纳入苏木乡镇统一管理,工作考核以苏木乡镇为主,干部任免应当听取所在苏木乡镇党委意见。苏木乡镇工作重心要转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来。按中央、自治区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五)统筹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

把机构改革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权责清单管理,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础清单标准化体系建设,通过“三级五同”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运行。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放宽中介市场准入,降低服务成本。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探索推进“照后减证”,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享,着力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进供水、供电、供气等人民群众经常打交道的公共事业部门便民化改革,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能力建设,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六)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增强“三定”规定严肃性和权威性。

1、实行党政机构限额管理。严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党政机构限额,党政机构统一计算机构限额。机构限额范围包括党委工作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和政府不设部门管理机构,不得在限额外设置机构。

2、实行编制总额管理。在核定编制总额内,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加快建立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范各级领导职数职级管理,严禁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进一步规范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擅自设立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均要取消。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查处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与干部监督、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工作联动,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机构改革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旗委具体负责。旗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相应建立领导和协调机制,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进度,抓好本部门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旗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牵头挂帅,靠前指挥,当好改革“施工队长”,及时研究解决改革遇到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督促各项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细化工作进度。坚持蹄疾步稳、紧凑有序推进改革。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着力统一思想认识,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全过程。要密切关注干部思想动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持党性原则和全局观念,提高政治站位,服从组织安排,接受组织考验,以实际行动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旗委和政府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和时间节点,结合实际,制定机构改革方案,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旗级机构改革方案于2018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机构改革协调小组,经自治区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旗级机构改革任务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稳妥有序推进。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有组织、有步骤、有纪律推进机构改革,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各项工作连续稳定,防止出现空档期。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干部职工思想动态,稳定好干部职工队伍,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提前谋划和统筹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和保障工作,明确涉改部门领导班子调整配备、人员转隶、富余人员安排、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坚定改革信心,为改革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严明纪律规矩。按照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要求,严格执行机构改革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对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明确的改革任务要坚决落实到位,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要服从大局,严格执行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两个不突破”要求,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按时限调整到位,不允许迟滞拖延,不允许搞变通,不允许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将机构改革实施情况纳入重大决策部署督察任务和巡察范围进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和“条条干预”问题。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旗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报告。

附件:

1、中共库伦旗委员会机构设置表

2、库伦旗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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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库伦先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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