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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专项治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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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5 10: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内蒙古通辽
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在全旗范围开展各类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对象:全旗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主要指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占用耕地等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违法建设指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批准手续或未按规划批准内容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
二、治理重点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和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用土地违法建设。
(二)在主要道路、河道水域、铁路、广场、自然保护区、景区周边等区域的违法建筑。
(三)影响供电、供水、供气、消防、防汛、公共活动场所等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
(四)在棚户区改造和重大建设工程推进过程中,顶风抢搭抢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建设。
(五)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较大面积耕地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
(六)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同步推进其他违法建设的处置工作。
三、“两违”拆除一律不予补偿。对拒不自拆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强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旗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一律不得进行建设;正在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两违”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信、安监、环保、民政、税务、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审批、核准、许可、登记等手续;住建、国土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登记、转让、抵押等手续;供水、供电、供气、金融、广电、电信等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已经批准办理或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六、各地、各部门单位、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两违”治理工作,凡主动申报、主动接受处理、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从轻处理。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两违”行为并拒不纠正的,按照党纪政纪和干部人事管理规定从严处理。
七、各有关执法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举报、投拆,并及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举报电话:4712078(旗住建局);4777910(旗国土局)。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库伦旗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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