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贵贞 中国民族报20040420第3版 喇嘛旗是清代以来在蒙古地区施行的盟旗制度的一种,是清王朝在蒙古地区扶持藏传佛教的一种特殊形式。 为了扩大藏传佛教在蒙古地区的政治影响,提高藏传佛教上层人物的政治地位,清王朝特授予蒙古地区一些藏传佛教首领人物与世俗封建主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力和地位。《理藩院则例》规定:“喇嘛之辖众者,令治其事如扎萨克”。为此,1667年,清王朝给一些大喇嘛或大寺庙领地,建制喇嘛旗制度。清代在蒙古地区总共设有7个喇嘛旗,即:内蒙古的锡勒图库伦喇嘛旗、喀尔喀的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旗、额尔德尼班第达呼图克图旗、札雅班第达呼图克图旗、青苏珠克图诺们旗、那鲁班禅呼图克图旗和青海的察汗诺们罕旗。其中喀尔喀蒙古(即外蒙古)有5个,内蒙古和青海各1个。喇嘛旗是建立在大寺庙领地上的特殊旗。喇嘛旗的地位与政治权利,同扎萨克旗平等。喇嘛扎萨克享有特殊的权力,除了军事事务外,所有宗教事务及领地内的行政、民事、税收、经济等事务,都由寺庙扎萨克喇嘛全权处理,实行政教合一的管理制度。 在历史上,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就是一个完全实行政教合一制度的喇嘛旗,其政治机构和管理方式都不同于一般扎萨克旗。库伦旗先后建起大小寺庙20余座,其中的兴源寺、象教寺、福缘寺有库伦三大寺之称。由于兴源寺没有转世呼图克图和活佛,最高位喇嘛称之为锡勒图喇嘛,即锡勒图库伦旗扎萨克喇嘛,清代均由理藩院任免。故库伦旗亦称锡勒图库伦旗。始建于1670年的象教寺即是锡勒图库仑扎萨克喇嘛的执政中心,这里既是寺庙。又是衙门。 在锡勒图库伦喇嘛旗,喇嘛扎萨克管理全旗行政、财政、税收、民事、诉讼等事务。首先,管理寺庙和喇嘛。历史上,库伦曾有过“一千喇嘛之库伦”的称谓。清政府对喇嘛旗实行特别的优惠政策,由清王朝规定。喇嘛定额为1000人,发放1000个度牒。按喇嘛人数发放银赏和口粮,每年发给白银1000两、羊1000只、米1000斛。库伦旗扎萨克还规定。牧民人家若有3个儿子,必须有1个出家当喇嘛,每逢牛、蛇、鸡年,进行一次普查登记,凡出家当喇嘛者,生活有保障,且不负担各种差役和赋税。寺庙拥有大量的哈里雅特税户、土地、草场、房屋等财产,其教务全由扎萨克喇嘛直接管理。其次。管理全旗财政和税收。清代中期,库仑喇嘛旗是内蒙古东部地区惟一开放的重要商业集散地,大小店铺林立,商业税收是当时的重要财政来源。第三。管理民团。民团是维护社会治安的组织。第四,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一般民事诉讼案件由扎萨克喇嘛自行处理。 有意思的是。库伦喇嘛旗的喇嘛受戒后可以回俗家居住,参加生产劳动,继承家业,甚至可以娶妻生子。对此,喇嘛们的解释是:锡勒图库伦的主神、山水神均为女性,所以本旗喇嘛可以与女人接触。其实,这种现象与政教合一的制度有关。由于喇嘛的权力过大,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同世俗王公贵族一样享受生活。这种政教合一的管理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从1667至1931年这200多年间,共经23任扎萨克喇嘛。1931年3月19日,取消了卓索图盟锡勒图库伦旗政教合一制度,扎萨克喇嘛改任旗扎萨克,废除了自康熙年间既已实行的喇嘛旗政教合一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