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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法律案例之-彩礼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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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16: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内蒙古通辽
第二期,案由:彩礼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案情:
库伦旗白音花镇的谢某(女)与张某(男)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两人交朋友。两人在交往过程中给对方都留下了美好的印像。2009年12月9日谢某的家人来到张某家处,在吃饭的过程中,张某的父亲就将30000元彩礼当着媒人的面递给谢某的母亲。双方家人如约而定在2010年1月初为两个新人办理结婚仪式。两人结婚并未登记。婚后没过多久,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谢某一气之下回到娘家。张某的家人也多次找人说和,可是最后无功而返。张某准备起诉索回彩礼款。
问:
张某向谢某主张彩礼款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分析:
张某的主张是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但也不是谢某将30000元彩礼款全部返还,只是会部分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不能借婚姻索取他人财物。可是由于农村等地仍然存在这种不良习俗,所以男女双方结婚之前,女方都不同程度地向男方索要一部分彩礼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结合本案分析,谢某向张某索要彩礼款的事实,虽然双方自愿达成但也不被法律所保护,如果张某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主张返还,法律不会主动干预。因双方并未办理结婚手续,当张某向谢某主张返还时,谢某就应按照法律规定返还。从司法实践出发,谢某与张某生活一段时间,法院在判决返还彩礼时也会考虑此种情况。
律师建议:
本身借婚姻索要财物就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故作为男方在支付钱款,最好要有介绍人在场;作为女方收到钱款后,也要把这笔钱与两人共同生活的钱款分开,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的,隐患颇多。千万注意!
本栏目内容由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提供
律师热线:15104750148,1520475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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