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8-10-21 05:48:17

通辽杀人犯 杀害4名女性细节曝光!

                                                                                                   





.....10月12日下午,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公开宣判备受社会关注的2016年发生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的“6·17”重大杀人埋尸案。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志在2009年至2016年7年间,杀害包括“2016.6·17”案被害人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女护士王某在内共4名女性。

第一名受害人王某某(女,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人 )

......2009年4月8日 21时许,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王某某被人杀死焚尸家中。经法医尸检证实:王某某系颈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焚尸。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火灾现场认定书证实王某某被杀案现场起火原因为人为放火。......被告人许志供述:“作案当天我和我爸吵架之后喝了点酒,晚上走到王某某家,想实施强奸、杀人。我去了王某某家说和我爸吵架了,之后她做饭,我跟着一起吃的。经她同意,就留宿在她家。”趁王某某不备,许志从后面用右手把她脖子勒住后击打其打面部、头部,此时,信奉基督教的王某某情急之下祈祷:“救苦救难的主耶稣,救救我,阿门”。许志称:“神也救不了你!”便用腰带将王某某勒死。在挪动王某某尸体时,许志取走王某某身上400元钱,并制造她在睡觉中被烧死的假象,随后从后门逃跑。案发时,许志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
第二名受害人修某某(女,49岁,辽宁省朝阳市人 )
......2016年6月7日晚,修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西辽河东岸大坝附近遇害被埋尸。经法医尸检报告证实:推断该死者为金属钝性物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不排除机械性窒息手段。......被告人许志供述:“在2016年6月份,有一天晚上我在工地捡一把斧子,在西辽河大坝上寻找抢劫目标。我看到一个女的背个单肩包自己走,就趁其不备用斧子打其头部,并将其拽下大坝,后又拖到大坝下方的树丛中,继续击打头部和颈部十多下,并在附近用手挖个大概四十厘米深的坑,将尸体掩埋。”许志将修某某的黄金项链、银手镯、单肩背包内的钱包、手机等财物拿走。途中将其女式背包掩埋在埋尸地点东北侧的一根电线杆下,将其手机砸碎后掩埋在西辽河大坝西侧的一个房屋地基处,将作案用的斧子丢弃在西辽河大坝西侧的草丛中。......此次许志共抢到现金600多元、一个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对银手镯。戒指和项链变卖后共得了一万多元钱,这些钱的大部分都买彩票及吃喝喝玩乐,一周左右就花完了。银手镯是6月9日扔在去沈阳的大客车上,当时许志要去抚顺市。他从修某某包里还翻到两三张银行卡,其中有一张是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他拿这张银行卡在抚顺南站附近的抚顺银行和中信银行试着取钱,都没成功。
第三名受害人王某(女,29岁,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医院护士 )
......被告人许志供述:“2016年6月17日晚上,我在亲水人家旁边的大坝上寻找作案目标。看见王某从大坝一侧走来,并低头玩手机微信。我用斧子打她后脑,把她摁在地上,磕了她脑袋四五下,她脑袋就出血了,人不动了。这时我翻她的衣服兜,在裤子右侧兜内翻出一把福特车的钥匙和一部三星手机。然后我就把她拖到大坝底下,发现她还有呼吸。这时候我就产生强奸她的想法……”......在对王某实施强奸后,许志用斧子打其头部致其死亡后埋尸。在王某车内搜寻钱物无果后,许志驾驶王某的福特金牛座轿车往木里图镇方向开,想找个偏僻的地方把车烧了。在此期间,反侦察能力较强的许志将王某手机用灭火器砸碎后丢弃,并在驾驶过程中拉下遮阳板,防止被监控拍摄。......许志在供述中称:“在打这个女人(王某)的时候就想先把她打死然后再抢她的东西,我强奸完她还没死,当时我就是想打死她。打死这个女的是因为我觉得,她肯定会报案,而且可能说出我的体貌特征。”在木里图镇一处玉米地附近的树丛内,许志将王某的福特金牛座轿车焚毁。
第四名受害人宋某(女,22岁,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人,患有精神疾病 )
......2016年7月21日凌晨4时许,女受害者宋某在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西二街源泰美容院一层门洞内避雨时遭到强奸抢劫后被杀害。法医鉴定:宋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而死亡。......许志供述:“2016年7月20日晚上7、8时许,我穿着白色半袖,用一件棕色上衣包着羊角锤寻找抢劫目标。因未见合适目标在公园长椅上睡到晚上十一、二点,突然开始下雨。我就去星期三宾馆对面休闲广场南边的公交站椅子上继续睡觉。大概凌晨三、四点,雨越下越大,我看星期三宾馆那个楼中间有个门洞,门口还放了把椅子,我披着长袖外套跑进去坐在门洞里边椅子上避雨。我在那坐了不到半小时宋某也过来避雨。我趁她不备用锤子打在宋玉头部右侧太阳穴的位置,宋玉被我打后就直接摊倒在地上,我就把宋玉的挎包从她身上摘下来放到她身边了。随后我就用两只手架着她的腋窝把她拖到楼梯上大约第四、五台阶的地方把她头朝上楼的方向、面朝下趴着放到楼梯上,我怕她喊,就想把她打死,用羊角锤朝她后脑勺打了有三四下……”......随后就在许志对宋某实施强奸时,看见单元门口有个老人往这里看,许志放弃强奸的想法。又拿起羊角锤用锤头朝宋玉后脑右侧打了有四五下后,用棕色上衣包着宋某的黑色挎包和作案用的锤子从单元门出来逃跑。......许志供述:他顺着大马路一直往东走,快到10路公交车站终点站时打开抢来的包想拿出点钱坐车、买吃的,里边就有一张10元面值的人民币。他就在路边买了**,又到旁边超市买了一瓶矿泉水,然后上了10路公交车一直坐到终点站腈纶厂。下车后仔细翻这个包,发现里边有三张银行卡和宋某的身份证。后来许志还把身份证上生日当做密码试图在农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未成功后把银行卡扔了。

......10月12日16:30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公开判决被告人许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通辽微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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