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8-8-1 00:50:36

库伦范某不还钱拘留15日,还被拉黑名单....

                                                                                                   

    申请执行人苏某、迎某申请执行范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库伦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范某只履行了106400元标的款中的20000元,二申请人于2018年1月17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库伦法院于1月24日向被执行人范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范某于指定日期履行给付义务。同时于1月29日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范某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数日后,全国数十家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及工商登记部门做出反馈,范某除五十多元的银行存款外,没有任何车辆及工商注册登记。法院对范某部分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后于5月9日、6月22日再次查询,仍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局于6月份到库伦旗不动产登记局对范某的房产进行查询,结果仍是“无房产登记信息”。6月7日,执行局对范某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范某拘留15日。6月20日,对范某下发了限制消费令,6月21日将范某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6月22日对二申请人苏某、迎某进行约谈,告知了法院对范某的上述执行措施、执行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再次询问是否能提供范某有财产线索,二申请人表示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和认可,对本案以终本方式结案没有异议。本案中,法院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范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暂时结案,待范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对本案恢复执行。



我们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叫作“执行不能”,即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经过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或其他社会公众常常把“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混为一谈,其实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即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在客观上确实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执行标的无法实现;而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或者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或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致使执行标的无法实现。执行不能在法院为申请执行人送达的《执行风险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这一风险属于一种交易风险、商业风险或者法律风险,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而不应“嫁祸”于法院。执行不能的案件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暂时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的,还可以通过申请司法救助的方式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截止至7月2日,库伦法院执行案件结案385件,其中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32件,占结案总数的8.31%。随着案件执行进程的推进,这一比例或将进一步增加。申请执行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应对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对执行工作充分了解,从而对执行结果也能有一个合理的预期。                                 (来源:库伦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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